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,经公司股东决定,对《华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章程》进行如下修改:
章程原文:
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、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法》)、《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若干规定》)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现修改为:
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、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,夯实市场主体地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法》)、《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若干规定》)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章程原文:
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。
名称:华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(中文)
China Resources Insurance Brokers Co. Ltd (英文)
住所: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2700号华润金融大厦11层
现修改为:
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。
名称:华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(中文)
China Resources Insurance Brokers Co. Ltd (英文)
住所: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号前海华润金融中心T5写字楼1506、1507、1508号
章程原文:
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:
现修改为:
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,主要职责定位于定战略、作决策、防风险,行使下列职权:
章程原文:
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,任期3年。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:
现修改为:
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,任期3年。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,向董事会报告工作。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:
章程原文:
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,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。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。
现修改为:
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强化财务刚性约束,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,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。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。